排污权交易名词解释(排污权交易之前需要做的准备)

9月22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我省就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标准及交易价格等予以明确,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缴纳环保税、污染减排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新建改扩建项目排污权应通过交易有偿取得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可以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我省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但考虑其承受能力,2025年底前暂免缴纳。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具体标准为:化学需氧量300元/吨·年、氨氮400元/吨·年、二氧化硫200元/吨·年、氮氧化物300元/吨·年,并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排污权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出让(转让)底价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87172970@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2年6月13日 21:42:51
下一篇 2022年6月14日 16:25:23

相关推荐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