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监督办案整体质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检察工作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必须秉持的重要理念之一,亦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的重要标准。政治效果,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为国家大局服务,为社会发展护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前提。社会效果,是指法律监督结果要契合社会大众的朴素价值观,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出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将社会价值作为监督办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法律效果,意味着在遵从程序规范的同时应当使得监督结果符合实质正义。倡导“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利于弥补法律规范所固有的缺陷。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需进行价值判断,其在语义表达上的欠精准性、时间上的滞后性必然导致法律适用领域的模糊或空白。同时,倡导“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也有利于更好指引司法实践。监督办案过程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过程,还需综合考虑人情伦理、社会认同等,在追求形式理性的同时彰显实质理性,实现两者的交互融合,避免机械司法、就案论案。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将“讲政治”作为监督办案的首要意识。在监督办案的过程中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妥善处理好涉及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具体个案,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局稳定,彰显检察环节案件办理的良好政治效果,确保司法活动与党的政策相向而行。以政策指导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实现政治效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聚焦社会热点、国家大局,减少监督办案的阻力,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合力。

  社会效果的实现要求检察人员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必须结合社会观念进行考量,在恪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法外因素,根据社会公德、伦理纲常、国家政策、人情常理等进行判断。但需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将法外因素直接作为办案依据,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说理论证的论据。首先,深度进行价值判断。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不仅要符合形式逻辑,还要彰显法律所倡导的内在价值。价值判断是检察人员监督办案的灵魂和生命,亦是增强检察公信力的必要因素。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充分考量社会公认的价值,以法律规范所暗含的目的价值为指引,作出契合社会大众认知的监督结果。在涉及多种价值时,检察人员要根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社会价值等予以衡量、判定、选择,对于具体个案中适用的价值取向在法律文书中精细阐释。一方面,要借助价值位阶更好实现价值判断。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当事人利益及案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价值判断正向引导作用。监督结果要能够成为激励社会正向发展的标杆,引导形成社会公众向上向善的风气。其次,合理引入道德因素。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两者皆是社会价值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社会大众朴素的道德倾向,检察人员在监督办案的过程中要用足用活、培育引导、弘扬推广。司法活动往往伴随着法律逻辑和道德准则的双重考量。实现良好社会效果,必须契合社会一般道德观念,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再次,合情运用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包括公序与良俗两方面的内容,要求检察机关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尊重善良风俗。

  法律效果的实现要求妥善运用监督办案方法。不同类别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具有不同的方法。民事监督案件往往依托于请求权基础,对法律关系进行条分缕析式分析,在实践中表现为“事实—规则—结论”的演绎范式,即“三段论”推理。对于依申请监督的案件,需聚焦请求权基础进行调查核实,在剖析论证的基础上将要件事实归入从而得出结论。对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主要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需要对案件事实所涉法律关系逐一剖析,在考量主体、客体、内容等不同要素的基础上,明确监督要点。上述几种方法在实践中可以综合应用,相互交织。其次,努力实现类案同判。类案同判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追求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的实现,必须实现类案同判。否则,类案不同判的结果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需要抓好如下方面:首先,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人员要把事实摆清楚,把道理讲明白,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增强监督结果的说服力。其次,要强化社会舆情回应。社会舆情既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也是促进自身能力提升,扩大办案效果辐射面的有效途径。要持续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走向理性;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报道,理性客观报道办案过程动态信息。再次,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类案监督为契机,探究影响社会治理的不利因素,追根溯源查找原因,能动履职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起,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最后,要持续提升队伍素能。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素养,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检察铁军;持续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累积实务经验,提升办案技能;锐意改进办案作风,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解开当事人心结,做好监督办案“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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