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依据)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符合条件的项目免征或降低标准征收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和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用于原居民安置或回迁的住宅和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的住宅及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

(二)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

(三)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

(四)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孤儿等困难群众家庭)自建房;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降低标准征收

(一)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工业类项目(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限价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四)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按50元/平方米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套内面积超过85平方米的,超过85平方米部分的面积(包括超出部分的公摊面积)按21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应降低标准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亚日报讯(记者 蔡炳先)5月25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印发的《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配套费收费标准为210元/平方米。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等六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等六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降低标准征收。

据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等设施。

在三亚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210元/平方米,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审批的总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面积)×210元/平方米。执收部门将按照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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