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锅炉旁工作的危害(锅炉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周先生在一家环保投资公司干了两年锅炉清理工后,患上尘肺二期。周先生认为,由于锅炉粉尘较大,且在工作中未得到合理有效的职业卫生保护,才导致他患上职业病,因此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7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周先生2006年6月25日入职被告深圳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在该公司做锅炉清理工、保安员。2012年,原告因患疑似职业病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2012年8月2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公司担任锅炉清理工两年间,由于锅炉粉尘较大,且在工作中未得到合理有效的职业卫生保护,患上职业病。根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2013年8月2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尘肺二期(其他尘肺)。

原告称,2006年其入职时,是有做入职体检的,当时自己身体是健康的。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尘肺二期疾病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可以证明原告的上述疾病与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工作环境有关,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健康权造成了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虽然辩称原告的疾病非因工作环境所致,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采用了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而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因此,对于被告辩称其无过错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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