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核心途径是(碳排放交易的根本目的)

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不同企业之间的碳减排成本不同,鼓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将其所获得的剩余配额或减排信用通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从而帮助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设定的减排目标,以最低的社会总减排成本控制碳排放总量。与之前通过行政手段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现减排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是基于市场化的政策手段。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一方面能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通过科技创新降低排放强度;另一方面能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力度,并最终实现激励企业改进生产、转型升级。这对于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碳排放

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是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即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碳排放交易场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中心落户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和结算系统设在武汉。

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福建省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全国九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之一。

★碳排放交易品种

(一)碳排放配额

经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定,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全国碳市场配额(简称CEA),福建碳市场配额(简称FJEA)。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三)福建省林业碳汇(简称FFCER)

福建省通过造林、再造林、抚育经营等活动,吸收并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其间额外增加的碳汇量,经核定后可参与福建省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用以抵消控排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由此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的生态补偿。

★参与主体

全国碳市场:目前全国碳市场仅发电行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先开展交易,暂时未开放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福建碳市场:除国家规定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八大行业外,福建省针对本省产业特点,将陶瓷行业纳入试点行业,目前福建碳市场交易主体包括九大行业中符合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门槛的重点排放单位的企业以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除外)。

★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运行的核心环节是重点排放单位要在特定时间内对自身的碳排放量缴纳等额配额,以表示其排放量是被合法允许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如果企业排放量超过了其拥有的配额量(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总量法或历史强度法进行分配),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更多碳排放配额,来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其拥有的配额,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售盈余配额,进而获取节能减排带来的收益。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该环节,实现了依靠市场机制促进碳排放权的优化配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节能改造和购买配额间做灵活选择,从而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交易方式

碳排放配额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全国碳市场配额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福建碳市场配额可以采取挂牌点选、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挂牌点选交易方式的交易价格有效范围为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协议转让交易方式的交易价格有效范围为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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