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各地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大全)

近年来,我国都在大力推行低碳低排放、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因此新能源汽车得到大力推广。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充电桩的建设也提上日程,成为我国“两新一重”中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七大建设内容之一,与5G基站建设一起,成为十四五新基建的重点方向。与传统加油站的建设方式不同,充电桩建设之前还需要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充电网建设,因此成本大、回收难,导致充电桩建设进度较慢。2021年5月20日,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发布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从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两个方面,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充电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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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电桩建设的最新政策

2021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称,为加快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两部门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强充换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等2021年加快充电桩建设的七大工作重点。

1、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1)完善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可予以专项奖励。

(2)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3)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落实 100%固定车位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4)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2、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5)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编制省级充换电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并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换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计划做好衔接。

(6)优化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乡镇充换电设施建设,研究纳入各地综合督查考评范围。到 2025 年,东中部地区省份力争建成不少于 10 个“示范乡镇”和 30 个“示范村”。

(7)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快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 2025 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 80%,其他地区不低于 60%。

(8)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

3、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9)推动 V2G 协同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 V2G 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加强“光储充放”新型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10)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适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11)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鼓励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应用。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相关标准。

(12)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促进重卡领域和港口内部集卡的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

4、加强充换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13)加强充换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换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油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14)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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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15)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廊道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16)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落实“三零”“三省”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6、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17)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覆盖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加快建立消防安全事故处理、溯源机制,强化车企与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

(18)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加快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7、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9)优化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强化对高速公路、乡镇、居住社区等保障型充换电设施的补贴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20)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纳入新基建专项债券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范围。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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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电桩建设的意义

1、充电桩建设必要性

中国未来最大的工业消费是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成为拉动消费和产业升级强力新引擎。在国家新能源战略引导和各行业翘楚共同努力下,新能源汽车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动力电池的性能也越做越强,已具备大规模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前提条件。但充电成为产业发展的短板,明显滞后于电动汽车的发展。充电桩数量少、充电慢、找桩难、利用率不高、里程焦虑、安全焦虑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动汽车的用户体验,成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掣肘和梗阻。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重点支持既促销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新能源汽车正符合于“既促销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新业态,把充电桩和5G并行,并排在新能源汽车之前,成为发展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的前置条件,可以看出充电在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2、充电桩建设的重大意义

如果仅仅把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的专用充电设备来看待,无疑难以理解充电桩建设位列“新基建”七大领域之一背后的战略意图。事实上,充电桩与加油站不同,加油完全是一个物理性动作,但充电是一个信息交互的过程。也就是说,充电桩是我们进入更大的数据世界的端口。通过与5G、特高压、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其他“新基建”的有机融合,充电桩将打通汽车、能源、互联网等产业,构建起全新的数字化社会的骨架。

众所周知,“新基建”的“新”就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范畴已经从过去的物理世界过渡到了数字世界。对比传统基础设施,充电桩“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使用的是新能源,与传统的化石能源不同。其次充电桩的使用其实是车和通讯技术、数字技术,包括智能网联技术的结合,也就是传统的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结合的一种应用。再者它也是一种新的业态形式。

可以说,充电桩建设将打开全新的想象空间。作为物联网感知终端,充电桩这种信息互动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形成可查询、预约、支付及远程操控的运营模式。因此最先可以实现的一个应用场景是,充电运营商通过充电获取数据,打通出行、生活服务的数据链条,原本单一的充电业务上就多了增值服务,未来的盈利模式也将有更多元的探索。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应用场景是,借助区块链等技术的赋能,通过对车主充电行为进行确权并记录,建立以“人车桩”为一体的信用体系,一方面提高多方协作效率,解决车主支付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构建以充电、停车等消费场景为基础的信用体系,是现有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补充。随着这些应用场景的成熟,无疑会增加对于充电桩的需求,同时增强资本对于其发展前景的信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充电桩建设和完善,形成良好的正向循环,激发出乘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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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电桩建设存在的问题

(1)充电难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充电桩数量达45万个,同比增长51%,但仍远远无法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虽然车辆的续驶里程增加,使充电环节存在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不过总体态势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充电难现象依然突出。

(2)布局不平衡

充电桩的选址地点需要考虑客流密集度、使用率等因素,这样使得商超、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区域成为充电桩企业青睐的对象。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有一定数目的建设量,但主要地区还是在京津地区、东部沿海、东南沿海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西部和北部的建设区域还是比较少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上广城市地区充电桩利用率达70%,但二三线城市的利用率却极低。此外,有些相关企业运营模式为设备加运营的双模式,这样就导致了部分资源的浪费以及一些维护修理不到位的情况出现。

(3)土地供应不足

现阶段城市土地供应紧张是众所周知的,大规模建设充电站就会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很多城市已经没有大片的土地进行充电站的规划建设,如果去考虑占用城市绿地,这本身就违背了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出发点,并且充电站建设本身就要满足“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的条件,场地选址难度本身就很大,因此土地的因素对建站是致命,大规模集中建设充电站是不可行的。

(4)服务能力不够

目前受制于动力电池的性能,采用快充模式充电也需要2-3个小时才可以充满电,因此大部分充电站的桩车比是按照1:3或1:4的情况进行配置,就算按照一个充电站配备30台充电机,也仅仅服务100台不到的车辆,何况大部分充电站配备10台左右的充电机,服务车辆数更少,而同样规模的一座加油站的日服务能力能达到上千台车辆,为了区区不到100台车辆配套建设一个充电站,其利用效率实在是低得可怜。

(5)便利程度不够

在一些公共大巴领域,车辆在运行完毕后,还需要再去充电站补电,这本身就增加了充电的繁琐性,并且在挪车移动的过程中很容易碰撞到充电站的建筑或设备,整个充电过程显得十分的不便利。

(6)成本太高、收益难

首先投资建设充电站需要大量的资金,例如国网的充电站投资就要耗费上亿元资金,并且建设周期长,投入之后,要面临前期的巨额亏损,据国家电网内部人士称,已经建成的400余座充电站几乎没有盈利的项目,处于全线亏损状态;据南方电网分公司的表态,其在深圳建成运营的7座充电站,每年亏损额为1300万元。其次,充电站需要配备大量充电值守人员,会导致运作成本高,而人工成本高,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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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各地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大全

1、国家补贴

为了更好的推进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家、地方陆续出台补贴政策。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基础设施,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奖补政策,中央统筹规划+地方奖补跟进。根据各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的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补政策,2016-2020年最高奖补资金分别为1.2亿、1.4亿、1.6以、1.8亿、2亿元。

以下为2016-2020年充电桩国家补贴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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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的快速普及离不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整体来看,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前景依然向好,发展潜力巨大。随着充电站的建设,我国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保有量的配比也逐步趋于合理。虽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日渐完善,但与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相比仍有不足的地方,未来还将加快增长。据预测,2020年,公共充电桩预计新增公共充电桩15万台,其中公共直流桩6万台,公共交流桩9万台;新增私人桩约为30万台;预计新增公共充电场站8千座。

2、地方补贴

从各地区来看,地方政府大力推进,上海等地运营补贴大幅提升。自国家对充电桩的规划出台后,各省市纷纷出台了不同程度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十四五”规划将至,各市也在设施补贴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公用充电桩运营的补贴力度,上海对公用充电桩运营补贴由2016年的最高200元/kwh·年提高到2020年最高800元/kwh·年;北京对2020年5月31日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最高500元/kw的建设补贴,运营部分给予0.1元/kwh补贴,年补贴上限为1500kwh;成都2020年对公用充电桩运营根据充电量进行分级补贴,1000万kwh以内补贴为0.1元/kwh,1000万-2000万kwh以补贴为0.15元/kwh,2000万kwh以上补贴为0.2元/kwh。

总体来看,今年上海大幅度提高了充电桩运营补贴,成都、北京也给予充电桩运营不同程度的补贴,深圳虽然还没有明确的运营补贴政策出台,但是其充电设施补贴力度相较于2019年有所退坡,预计也会由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慢慢将重心转向充电桩运营补贴。

01.上海市

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

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新能源汽车专享度电补贴

综合考虑出租车油改电节省燃料费用和出租车日间补电运营时间损失、停车费支出等成本增加因素,以及驾驶员不敢接长单带来的潜在运营损失,按度电0.4元标准(2020年)补贴驾驶员。

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并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对消费者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以及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结算的电费和服务费,本市给予每位消费者5000元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1)公共充电桩:“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2)专用充电桩和换电设施:“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

02.北京市

日常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具体如下:

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补贴

2020年5月31日(含)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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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广东省深圳市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

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申请门槛:要求建设企业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04.广东省广州市

(1)充电桩项目: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交流充电桩:按照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05.广东省肇庆市

各地按照充(换)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充(换)电设施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奖励),补贴(奖励)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鼓励各地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及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奖励)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等。补贴(奖励)标准为:

(1)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2)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3)各地根据本地充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补贴(奖励)标准。建议补贴(奖励)标准为:

直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85%/总申报容量kW)×申请单位经核查容量kW;

交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15%/总个数)×申请单位经核查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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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浙江省杭州市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辆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充换电设施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以及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3)补贴标准: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三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07.重庆市

对全市范围内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给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08.四川省成都市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充电桩运营补贴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09.陕西省西安市

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不含西咸新区)备案、建设、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的投资主体,给予其财政补贴。

申领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应同时满足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査中无违法违规现象;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住建部门的正式验收;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等条件。

对在我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满足下列条件: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的自有产权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此外,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公用充电桩补贴标准

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按照“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文件执行期内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市级补贴标准为0.15元每度;各开发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其他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进行补贴。

新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过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主体,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个人充电桩补贴标准

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对新购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车辆销售开票、挂牌登记时间应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车辆应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等相关目录;纯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70千瓦;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300公里等。

新建充电设施应为固定安装的全新设备,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在个人产权车位(宅基地)的要单独接线,设置独立电表,安装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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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贵州省

建桩补贴

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运营补贴

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11.山东省

设施奖补

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建设奖补

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奖补比例:各地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

12.江西省

充电桩建设补贴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

充电桩运营补贴

按照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充电电量构成信息,对所属各运营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用充电设施0.25元/千瓦时。

13.吉林省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14.海南省

建设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

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

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

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充电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各地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大全)-10

15.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补贴

对充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运营补贴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充电桩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2000 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千瓦·年。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营补贴连续补贴 3 年。

16.河南省

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

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

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

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

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

17.河南省洛阳市

充换电设施建设奖励

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按照省财政奖励资金的3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停车、充换电费用优惠

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鼓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费结合给予组合优惠。

18.辽宁省大连市

充电桩建设补贴

(1)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2)在全市范围内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学校、医院、公园、体育场馆、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公共服务窗口(包括水、电、气、采暖、有线电视、联合收费)等主要城市公共服务单位配套开放停车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给子充电设施投资4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3)对建设集中式充电站,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给子总投资20%的财政资金补贴。

(4)本补贴所指充电设施投资包括形成被补贴企业固定资产的专门用于充电系统的配电、充电、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土建及外部公用电力设施等投入,本补贴不与其他政府资金补助政策兼得。

19.安徽省

补贴标准

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取消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的充电费用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补助。

而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贴,前提是,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

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耽误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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